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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106642時間:2009-01-21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已於2007年9月28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相關規章和製度,規範和指導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
(二)監督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對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公布投資人信用情況。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管理製度;
(二)確定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信息;
(四)負責組織對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招標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製度;
(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
(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需要進行投資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
(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已經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門。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或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有關招標事宜。
第九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製度。資格審查方式采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招標人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實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注冊資本、淨資產、投融資能力、初步融資方案、從業經驗和商業信譽等情況。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三)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四)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五)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六)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七)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製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並提交招標人;
(九)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一)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國際招標的,應通過相關國際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製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範本編製資格預審文件,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確定資格審查標準。
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麵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製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範本,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
招標人編製招標文件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配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權內容、最長收費期限、相關政策等予以說明。招標人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製時間。
編製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
編製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需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招標工作程序,及時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七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職責。
其他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工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潛在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產六億元人民幣以上,淨資產二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最近連續三年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
(三)具有不低於項目估算的投融資能力,其中淨資產不低於項目估算投資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行為。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提高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共同投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係、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項目投資協議,並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的控股方為聯合體主辦人。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製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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